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外交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林业局、宗教局、中科院、工程院、地震局、气象局、海洋局、文物局、中医药局,中国科协,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国铁路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全面发挥科技创新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打造发展理念相通、要素流动畅通、科技设施联通、创新链条融通、人员交流顺通的创新共同体,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
2016年9月8日
2016年9月8日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科技创新合作
专项规划
目 录
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建设是我国政府根据时代特征和全球形势提出的重大倡议,对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与区域经济合作,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世界和平发展,都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发挥科技创新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特制定《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
一、深刻认识重要意义
(一)时代背景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塑世界经济结构和竞争格局。在全球化、信息化和网络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创新要素开放性、流动性显著增强,科技研究与产业化的边界日趋模糊,科学技术加速在全球的普及与扩散,推动世界经济成为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用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成为国际共识。世界经济和创新格局的深度调整,需要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合作。同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成为我国发展的必然选择。解决我国面临的经济发展难题,迫切需要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推动“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是我国应对世情国情变化、扩大开放、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需求。
我国与沿线国家围绕“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迎来良好机遇。一是我国与许多沿线国家发展阶段类似,发展需求和条件有共同之处,在发展路径的选择上容易达成共识。我国积累的大量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人才,能够为沿线国家提供更具借鉴意义的发展经验。二是科技创新在与沿线国家开展国际合作中具有先行优势,已成为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的关键支撑。三是科技创新在支撑“一带一路”建设中已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取得良好成效。我国与大多数沿线国家建立了较为稳定的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关系,与沿线国家共建了一批科研合作、技术转移与资源共享平台,广泛举办各类技术培训班,接收大批沿线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家来华工作。
(二)重要意义
科技创新合作是“一带一路”人文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民心相通的有效途径。通过科技合作,惠及民生,成为国家沟通和民心相通的桥梁。科技合作示范和推广效应好,有利于在合作中增强对我国的认知与互信。
科技创新合作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内容,是提升我国与沿线国家合作水平的重点领域。与沿线国家相比,我国科技创新资源丰富,在装备制造、空间、农业、减灾防灾、生命科学与健康、能源环境和气候变化等领域形成的技术优势,有利于提升国际合作层次。深化科技合作,有利于发挥科技创新优势,推动由过去传统产业“优势产能”合作向科技“新产能”合作转变。
科技创新合作是我国推进“一带一路”重大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技术保障。科技创新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具有重要先导作用,为“一带一路”重大工程建设中突破技术瓶颈、提升工程质量以及创立品牌等提供有力支撑保障。
二、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理念,以全面发挥科技创新合作对共建“一带一路”的支撑引领作用为主线,以增强战略互信、促进共同发展为导向,全面提升科技创新合作的层次和水平,推动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发展理念相通、要素流动畅通、科技设施联通、创新链条融通、人员交流顺通的创新共同体,为开创“一带一路”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共建共享,互利共赢。充分尊重沿线国家发展需求,积极对接沿线国家的发展战略,共同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共享科技成果和科技发展经验,打造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共同繁荣。
以人为本,增进互信。突出科技人才在支撑“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关键核心作用,以人才交流深化科技创新合作,激发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深化合作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分类施策,聚焦重点。聚焦战略重点,有序推进,制定和实施有针对性的科技创新合作政策,集中力量取得突破,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改革创新,内外统筹。加快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强与沿线国家科技管理机构、社会组织运行机制的对接,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形成分工协作、步调一致、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
政府引领,市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在重大合作活动中的引导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各类企业在科技创新合作中的主体作用。
(三)战略目标
近期目标。用3-5年时间,夯实基础,打开局面。科技人员交流合作大幅提升,来华交流(培训)的科技人员达到150,000人次以上,来华工作杰出青年科学家人数达到5,000名以上;与沿线国家就深化科技创新合作、共同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形成广泛共识,与重点国家合作规划、实施方案基本形成,并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协议;建设一批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技术示范推广基地和科技园区等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鼓励企业在沿线国家建成若干研发中心,重点项目实施初见成效。
中期目标。用10年左右的时间,重点突破,实质推进。以周边国家为基础、面向更大范围的协同创新网络建设初见成效,形成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人才的良好环境,重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平台网络建设等投入使用并发挥成效,重大科技合作项目取得重要成果,重点产业技术合作推动下的国际产业分工体系初步形成,“一带一路”创新共同体建设稳步推进。
远期目标。到本世纪中叶,“一带一路”两翼齐飞,全面收获。科技创新合作推动“五通”目标全面实现,建成“一带一路”创新共同体,形成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区域协同创新格局。
三、明确重点任务
结合沿线国家科技创新合作需求,密切科技人文交流合作,加强合作平台建设,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强化合作研究,逐步形成区域创新合作格局。
(一)密切科技沟通,深化人文交流
深化科技人文交流,增进科技界的互信和理解,是推动“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的基础,也是与沿线国家持续开展人文交流活动的核心。与沿线国家合作共同培养科技人才,扩大杰出青年科学家来华工作计划规模,建设一批不同类型的培训中心和培训基地,广泛开展先进适用技术、科技管理与政策、科技评估、科技创业等培训。实施国际科技特派员计划,开展科技志愿服务,解决技术问题,满足技术需求。合作开展科普活动,促进青少年科普交流。
加强科技创新政策沟通,支持沿线国家开展政策能力建设。积极与沿线国家共同开展科技创新规划编制、科技创新政策制定、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等,推动开展重大科技活动联合评估,形成科技创新政策协作网络。
构建多层次的科技人文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博鳌亚洲论坛、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等平台,继续建设好与东盟、南亚和阿拉伯国家的国际技术转移与创新合作大会、中国-中东欧国家创新技术合作及国际技术转移研讨会等科技创新合作平台。
(二)加强平台建设,推动技术转移
共建一批国家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结合沿线国家的重大科技需求,鼓励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与沿线国家相关机构合作,围绕重点领域共建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联合推进高水平科学研究,开展科技人才的交流与培养,促进适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构建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升沿线国家的科技能力。
共建一批技术转移中心。充分发挥我国与东盟、中亚、南亚和阿拉伯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作用,进一步完善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和信息对接平台建设,鼓励各技术转移中心构建国际技术转移服务联盟,共同推动先进适用技术转移,加强我国的科技、人才、信息等资源与沿线国家的需求相结合,深化产学研合作。
共建一批先进适用技术示范与推广基地。结合沿线国家的技术需求,鼓励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积极推广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
(三)支撑重大工程建设,促进科技资源互联互通
科技支撑铁路、公路联运联通,突破特殊环境条件下铁路公路建设、技术装备等适应性关键技术,加强技术标准的对接。以沿岸重点港口为节点,建设环境、水文气象、海洋等相关数据监测网络,突破港口、水上通道建设、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等关键技术。
依托特高压和智能电网技术,支撑沿线国家电网建设和升级,加快电网建设互联互通。支撑信息通信网络互联互通,开展跨境陆缆、洲际海底光缆、通信网络等建设的关键技术攻关,加快数据共享平台与信息服务设施建设,实现科学数据资源的高速传输、关联融合和服务共享。
促进科研仪器与设施、科研数据、科技文献、生物种质等科技资源互联互通。以先期面向国际试点开放共享的大型研究基础设施为基础,推动数据、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建立综合地球观测系统与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亚太主要地球观测数据中心互联互通。建立生物技术信息网络,实现生物资源和技术成果数据库的共建共享。
(四)共建特色园区,鼓励企业创新创业
共建一批特色鲜明的科技园区,引导鼓励我国高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海洋科技产业园区、环保产业园和绿色建材产业园等与沿线国家主动对接。鼓励有实力企业与沿线国家共建科技园区,探索多元化建设模式。
鼓励科技型企业在沿线国家创新创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创新型企业,促进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互利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科技实力较强的沿线国家设立研发中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促进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攀升。
(五)聚焦共性技术,强化合作研究
聚焦沿线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加强合作研究。在基础研究领域,开展高能物理、生物物理、生态气候、天文观测、极端天气气候、冰雪带与气候变化关系以及地球综合观测等重大科学问题的合作研究。在应对共同挑战方面,重点在生态环境、能源安全、人口健康、粮食安全、自然灾害、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等领域开展联合攻关,鼓励国际科技组织和相关区域性组织积极参与。
四、明确重点领域
(一)农业
与沿线国家广泛开展作物种质资源联合收集与共享,共同开展水稻、玉米、小麦、棉花、油菜、蔬菜等大宗作物,橡胶、香蕉、木薯、林木、畜禽、水产等特色作物的种质创制与新品种的选育推广。共同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和绿色防控技术、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调控技术、重大跨境动物疫病预警及防减技术的联合研究与推广应用,合作建设农情信息监测与共享体系、重要农产品风险监测与评估技术体系。积极开展高效节水与节能农业、海洋农业、设施园艺、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技术和农机装备的联合开发与示范,推广环境友好型和气候智慧型农业发展模式。加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以及生态修复等绿色农村发展技术合作与推广。加强高效农产品深加工技术的合作与推广应用,加快建设清真食品研发与快速检测技术体系。
(二)能源
加强适合沿线国家实际的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海洋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煤油气等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示范推广与合作,加强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广三代、四代核电技术。加强节能技术、能源装备与重要部件的联合研发与生产。加强对海外油气资源投资、风险勘探和开发合作。合作构建因地制宜的多能互补、冷热电联产的分布式和区域新型能源系统。开展能效标准标识合作,研究多种形式的能源互联互通,构建安全高效智慧的未来能源体系。
(三)交通
重点加强适应沿线国家科技人文环境和泛欧亚互联互通需求的高速动车组及其运行安全保障技术的合作研究,加强恶劣环境交通基础设施建养、先进智能交通系统、交通安全监管与应急救助、交通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技术与装备研究,构建互联互通的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和便利高效的跨境国际物流服务系统。促进沿线港口信息互联互通,深化国际绿色港口枢纽建设关键技术合作。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共性技术合作开发。
(四)信息通信
共同开展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智慧城市等领域的合作与应用,加强信息安全技术开发,合作开发面向文化娱乐消费市场、广播电视事业的数字媒体内容处理关键技术。共同开展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研发和网络部署。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联合创新研发合作,推动基于移动互联网的消费者群组识别关键技术和移动支付技术开发。
(五)资源
加强矿产、生物等资源的勘查开发与综合利用。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和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合作,共同开展产业技术示范。推动矿山资源的高效开发技术合作,开展绿色矿业发展技术示范。推动水资源综合规划、海水利用、水循环利用和饮用水安全等技术示范。合作提高沿线国家生物资源保护与开发水平。
(六)环境
加强生态环境科学调查,与沿线国家合作开展生态环境专题研究及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的长期监测与遥感调查,构建立体化生态环境科学观测网。建设“一带一路”环境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加强区域环境生态承载力分析,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荒漠化治理、气象预报预警和重污染行业清洁生产、环保技术装备等合作研发与示范;实施各方共同参与、共同受益的生态环保项目,开展低碳生态城市建设应用示范,推动绿色丝绸之路建设。继续推动“世界第三极”综合观测,深化高原地区生态系统变化的全球影响研究。
(七)海洋
加强海洋合作平台建设,推动海洋环境观测技术合作,开展海洋海岛生物多样性、海岸带侵蚀、海洋动力环境、海洋气象和海洋卫星等科学观测和数据共享。开展海洋资源科学调查,推动海洋油气及矿产勘探开发、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岛动态监测及多能互补、海洋灾害监测预警与保障服务等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
(八)先进制造
与沿线国家合作开展高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应用,支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绿色加工业、再制造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开展汽车、轨道客车、船舶等交通装备设计和研发。
(九)新材料
共同开展高品质特殊钢等重点基础材料产业化关键技术,高性能膜材料、第三代半导体、纳米材料、光电材料、绿色节能建筑材料等先进材料制造技术合作研发。推动高温合金、高性能复合材料、海洋工程材料、新型功能与智能材料等技术和产品的联合攻关。
(十)航空航天
开展对地观测、通用航空、深空探测、天地往返等航空航天技术联合研发与产业化应用。推动导航、对地观测及通信一体化的空天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多边各国间的综合地球观测、导航与位置服务、航空飞行器实时监控协作。
(十一)医药健康
加强对沿线国家特色药材和传统医药的挖掘与合作研发,构建传统药物种质资源库和标准化体系,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推进中医药的养生保健、治未病等传统医学技术应用,促进中医药(包含其他民族医药)健康文化传播,开展高附加值传统药物、化学药、生物药等合作研发与产业化。积极推广应用基因检测等新技术,加强区域性重点疾病防治防控合作,攻克若干重大疾病预防和诊治关键技术,提高合作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共同开展新型药物研发、国际临床研究等,加强先进医疗器械的联合开发和推广应用,推广移动健康和数字医疗服务。
(十二)防灾减灾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断层探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结构震害预测等技术推广,开展大陆强震机理研究;加强海洋灾害、极端天气气候、地质灾害、洪旱灾害等数据共享、技术和经验推广。加强灾害风险管理及应急处理能力建设,研发和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救灾产品和工具,构建区域联合救灾工作机制。加强灾后恢复重建能力建设,开展灾后恢复重建设计、疫病防治、通信交通建设等技术应用推广与示范。
五、完善体制机制
(一)加强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
建立健全双边和多边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及对话机制。主动设计一批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充分发挥国际科技组织的作用,鼓励与国际科技组织围绕“一带一路”重大科技问题和共同发展挑战开展合作。引导和推动地方政府与沿线国家或地区开展各具特色的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
(二)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
引导企业成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的投入、执行和收益主体,形成骨干企业先导带动、中小企业大规模参与的合作局面,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鼓励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
(三)发挥各地科技创新合作优势
发挥地方在科技创新合作方面形成的基础优势,探索建立各具特色的地方合作机制。沿边省区市充分发挥地缘优势,在人员交流、应对共同挑战、科技基础设施联通等方面起到前沿作用。腹地省区市发挥战略支撑作用,重点开展技术转移、共建研发机构和科技园区等。
(四)促进协同创新
加强中央与地方多层次创新主体之间的协同,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在沿线国家共建创新平台,深化产学研合作。围绕面临的共同发展挑战,建立重大项目协作研发机制,围绕重要技术领域合作建立国际技术转移机制,促进不同国家的创新主体在优势互补基础上开展协同创新。
(五)发挥民间组织作用
充分发挥民间科技组织在“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民间科技创新合作交流,搭建民间科技组织合作网络平台。鼓励通过青年交往、志愿者派遣、学术往来与交流等方式,丰富民间科技交往内容。鼓励民间科技组织广泛开展各类科技公益活动。
(六)优化国内政策环境
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国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以及国内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评价制度改革,支持科研人员参与沿线国家科技创新合作。
六、加大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加强与现有科技计划和项目的衔接与统筹,重点支持“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鼓励地方加强投入,设立配套项目资金支持“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建立多元化投入体系,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加大投入。
(二)提升科技援助水平
扩大科技援助规模,加大对相关沿线国家的援助力度。完善援助方式,积极开展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管理培训,帮助沿线国家制定科技创新政策与发展规划,援建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科技园区等科技合作平台,培养优秀科学家,加强沿线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三)强化人才支撑
促进科技人才往来便利化,推动国际交流,建立双向互动的人才体系。促进科技人才与金融资本对接,推进面向“一带一路”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驻沿线国家使领馆作用。加大科技管理干部队伍培训力度,提升科技管理国际化能力。
(四)加强战略研究
加强科技创新合作战略研究,打造科技人才智库。积极发挥科技智库的评估与决策咨询作用,针对“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重点方向开展长期跟踪研究,定期发布科技创新合作研究报告。
(五)深化科技金融合作
鼓励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建立面向沿线国家的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投融资机制。加强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银行和丝路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重点支持面向沿线国家的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七、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由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和商务部联合牵头,负责本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各项任务和配套政策,推进各项任务全面落实。建立年度工作推进会议机制,研究提出或调整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和相关政策等,制定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二)加强分工协作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细化落实规划制定的相关任务,制定具体行动计划。各地方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特色鲜明、各有侧重的科技创新合作。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企业要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各类科技中介组织要发挥协调推动作用,加强宣传和组织,营造良好合作氛围。驻外使领馆要跟踪合作动态,密切信息沟通,对我国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提供支撑。
(三)抓好督查评估
建立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拟定方案和工作计划,对规划实施、政策落实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规划、完善政策的意见建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以来,有力激发了创新创造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
——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督查,狠抓落实,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三)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四)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五)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三、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
(一)改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四、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改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财政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二)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五、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
六、规范管理,改进服务
(一)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二)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三)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七、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一)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2016年9月1日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2016年年底前,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二)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财政部、科技部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财政部、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