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院教15号++闽江学院实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闽江学院教务处文件
闽江学院实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为加强我校实习经费预算、分配及使用管理,充分发挥经费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经费由学校年度总预算中划拨,主要用于各学院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中所列的所有校内外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使用。
第二条 实习经费管理坚持“节约开支、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结余收回”的原则,保证实习教学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条 实习经费使用和报销过程,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财务规定。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是实习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筹负责全校实习经费管理工作,负责实习经费总预算、核定、审批和使用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学院主管院长是实习经费的主要责任人,学院在经费使用上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细则、规范程序,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教务处根据财务处有关规定及各专业学生数、生均实习定额标准,于每年11月向学校申报下一年度实习经费预算。
第七条 教务处主要依据学校学年下达的预算及各学院上报的实习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核定各学院年度实习经费分配方案。
第八条 各学院在本单位预算范围内,根据实习实际教学需要,填写《学生实习经费预算报告》,于每学期第一个月内通过学校办公系统一次性提交该学期所有实习经费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学校定期对学院实习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学校下一年度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未按规定使用或经费结余较多的学院,学校将相应减少该学院次年经费额度。
第三章 标准及使用范围
第十条 每生在校期间实习总额标准如下:
实习方式 | 专业类型 | 每生在校期间实习 总额标准 | |
校内外 集中实习 | 师范类专业 | 800元 | |
非师范类 | 艺术设计类专业 | 1000元 | |
理工类专业 | 1000元 | ||
文法经管类专业 | 600元 | ||
校外分散 | 分散或学生自行联系单位自主实习的,其实习费用由学院视具体情况给予不高于上述标准的60%予以安排,不足的由学生自理。 | ||
说明:1.集中实习是指由学院统一联系,学生分组到有关实习单位的实习;集中实训是指在校内实训场所开展的实训教学环节;分散实习是指由学生自行联系单位,并经学院批准的实习。 2.各类实习由学院统一组织,原则上应开展集中实习。根据专业特点,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可以允许学生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 |
第十一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范围
1.各类实习基地或接收实习单位实习管理费;
2.实习学生的住宿、交通等补助;
3.实习工具、材料、其他消耗品(包括特殊行业的工作服)等购置或租用;
4.聘请实习单位技术人员指导费(或授课酬金)。
5.实习(实训)带队老师差旅费。
6.实习保险。
第十二条 教学实习经费开支标准:
1.学生交通费补助
学生到市外或省外参与实习可乘坐火车硬座、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和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凭有效票据报销交通及托运费。在福州市区内参与实习每生每周按4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补贴,学生凭实习计划、总结及领款单由学院统一到财务办理。
2.学生住宿费补助标准
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房,应尽可能请接受实习单位协助解决,并提供住宿证明。解决不了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经济便捷的住宿地点。学生住宿费开支按教工其他人员限额标准的50%凭据报销。
3.教师差旅费
带队教师市内一般应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市外或省外带队实习老师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4.实习管理费:指接纳实习企业安排的观摩教学费用、门票等。按接收单位的标准执行,管理费不得超过实习经费总额的10%。
5.实习指导费(或授课酬金):指聘请接纳的企业人员指导实习或授课费等。其标准可由学院在保证学生交通、住宿费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原则上每课时标准不得超过150元,凭指导(或授课)者和带队老师签字的领款单及指导(或授课)内容提纲,在符合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前提下支付。
6.资料耗材费及其他
指实习期间发生的低值易耗品、资料费、复印费、图纸、实训耗材、保险(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等费用。
第十三条凡实习不及格或因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无法按期进行实习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批后可以重新安排实习,重新实习费用全部由学生自理。
第十四条 实习结束后,由带队教师统一收集经费使用情况,并一次性报销该批实习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校内非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所需经费参照《闽江学院实验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若实际产生的实习经费超出学院年度实习经费预算,超出部分可从学院教学日常运行经费列支补充。
第十七条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习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权责,强化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闽江学院实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2017)闽院教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