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 江 学 院 文 件
(2017)闽院教141号
关于印发《闽江学院课程考试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院(系)、各教辅单位:
为规范我校学生考试管理,现将《闽江学院课程考试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闽江学院教务处
2017年10月19日
闽江学院课程考试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严谨、公正、公平原则,切实加强考试管理,建立良好的考试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闽江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凡属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应进行考核,一门课程分几学期授课的,每学期应进行学期结束考试。凡本校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 学校考试管理工作由主管教学副校长直接领导,教务处依照本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协调、组织考试工作,教务处、学工处、督导室、纪检监察部门对考场纪律进行检查、巡视及督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要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学院(系)及教辅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研究落实考试各项工作。在考前应召开考试专项工作会议,组织学习相关制度和考试规定,加强对师生进行教风、考风和考纪的教育。教研室应严格把控考核过程与考试档案管理,组织做好试卷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积极向各学院(系)及教辅单位提出改进措施,由各学院(系)及教辅单位负责推进课程考核评价机制改革;对于考试中出现的违纪舞弊行为,各单位应及时、公正处理。
第二章 期末复习及考试方式
第五条 期末,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并针对学生学习的薄弱环节加以指导,安排答疑、辅导。在复习期间,提倡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展开研究讨论,但不允许教师划定考题范围、有意以各种方式透露或暗示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六条 课程考试可分为闭卷、开卷、论文、操作、口试等方式。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由担任授课的教学单位根据该课程的性质及特点确定,综合运用一种或多种考试方式。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口试时间一般每人为5-10分钟。
第三章 考务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每学期期末集中考试分为考查和考试两种方式,公共统考课程一般安排在第17周左右进行,考查课程一般在本课程结束的当周或下周进行考试,考试课程在停课后集中考试。期末集中考试一般为十个工作日,公共统考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它专业课程考试由各学院(系)及教辅单位自行安排。个别提前结束的特殊课程确需提前考试的,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学院(系)及教辅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各学院(系)及教辅单位自行安排的课程考试,应与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课程考试时间错开,并保证统一安排的课程考试优先进行。各学院(系)及教辅单位考试时间应根据校历或教务处的通知安排,要坚持以生为本的原则,注意给学生留有一定时间复习准备。根据考试课程的数量,每门课程考试之间应有适当间隔,原则上建议为1-2天。如该学期期末考试科目较多,间隔时间可视各学院(系)及教辅单位具体情况相应缩短,但同一天内不得同时安排两门闭卷考试课程。艺术类专业应适当拉长集中考试间隔时段,避免学生过早离校。各学院(系)及教辅单位均不得随意提前结束期末工作或提早放假。
第九条 每个普通考室最多安排50人以内学生应试,实行单人单座。阶梯教室一般不作为考室,特殊情况需使用的,应在集中排考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保证隔行隔列安排学生座位。期末考试排考时应尽量不安排在周末,考场应相对集中,同一个教室不安排两门课程交叉考试。
第十条 教务处根据校历及各教学单位本学期的教学计划统一安排统考课程考试,并及时上网公布。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考试时间负责排考,监考教师由各教学单位先安排本单位人员,不足人员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选派。其他各类课程由课程归属单位负责排考,监考原则上也由本单位负责选派。
第十一条 期末考试期间实行学校、各学院(系)及教辅单位两级巡视。校级巡视由校领导、教务处、学工处等主要职能部门担任,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巡视、督导。各学院(系)及教辅单位主、副巡考及巡视员由上述各单位领导、教研室负责人及辅导员等管理干部担任,主要巡视本单位考场,加强考试督导、检查。教务系统内各教学单位安排的巡考人员公布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 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考试日程可以分为上午、下午两个时段,为使学生能有充分的时间复习备考,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安排晚上考试;课程主考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考试时间、地点、监考教师及巡考人员排定后原则上不得进行更改。因故确需进行调整的,应至少于开考前一天向教务处申请,并说明更改的理由。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前按相关规定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对缺课(含病、事假等)累计超过该学期本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作业或缺实验报告数达三分之一的学生需提前告知其不得参加期末课终考试,并将此情况书面提交学生所在系。学生缓考、补考与重修等按《闽江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试命题要求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重视试卷的审核和审定工作,切实保证试卷质量。命题应紧扣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划要求,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注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五条 命题覆盖面要广,题型结构要科学,题量要适当,难度要适中,不出偏题、怪题,减少单纯对知识记忆能力的考核,加大对学生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意识的考查,力求使试题具有良好的区分度,试卷中不同难度层次题量的参考比例为6:3:1(一般:中等:难)或2:5:2:1(容易:一般:较难:难)。
第十六条 每门课程结束后,应出题量、难易度及覆盖面相当的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重复题目比例应低于15%,并分别附A、B卷评分标准(含参考答案)。近三年考试内容重复率不超过20%。
第十七条 全校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应由开课单位或教研室主任组织A、B两套试卷的命题工作;鼓励开展公共课试题库建设工作,积极推行“考教分离”制度。
第十八条 其它课程由任课教师自行命题。命题工作最迟应在课程开考日的前10个工作日完成。
第五章 试卷审定
第十九条 教师命题完毕后,应认真填写《闽江学院试卷审核表》或《闽江学院非试卷考核课程考核审批表》,仔细核对确认无错漏后将A、B两卷同时交教研室负责人审核;教研室负责人命题的试卷应由各院(系)及教辅单位负责人或授权本教研室的其他副教授以上骨干教师审核。审核人应根据《闽江学院课程考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闽江学院试卷审核表》或《闽江学院非试卷考核课程考核审批表》相应的栏内记好标识,对合格的试卷在审核意见栏内填写“同意付印”并签名,对不合格的试卷应责令退回重新命题。经审核后的试卷提交本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批,并由分管教学负责人选取A卷或B卷作为正考试卷,并在审批意见栏内填写“同意A卷(或B卷)付印”(公共基础课程由教务处选定)。未经审核、审批的试卷不得付印。
第二十条 命题教师需填写《试卷付印单》。命题教师应根据课程情况和应考人数规范填写,课程名称、专业、班级等信息应与试卷保持一致,需要的答题纸、草稿纸等栏目不能漏填或错填。付印单上的审核人由教研室负责人审核、签字。教学秘书核对后在付印单上加盖“考试专用章”。
第六章 试卷制作
第二十一条 课程笔试考试的纸质试卷应采取学校统一格式进行命题(模板在教务处网站可下载)。试卷上所填课程名称必须与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相同。命题时需在试卷上注明‘A卷’或‘B卷’,在考试形式栏标明‘开卷’或‘闭卷’;命题时需在试卷上注明每道题的分值;试卷的卷首和每一大题的题首有计分的方框。试题的序号统一用一、1、(1)顺序分级标注;试题的一级标题采用四号黑体字打印,其他部分一律用小四号宋体字打印。在试卷内的适当位置留一定的空间供学生答题。
第二十二条 试卷用8K纸格式编排印制。试卷必须在学校指定的文印室印制。试卷印制完毕后,文印室工作人员必须认真与试卷原稿核对,检查无误后装入专用试卷袋,在试卷袋封面填写相关信息,并用密封签密封,加盖考试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文印室应遵守保密协议要求,指定专人认真做好试卷的接收、印刷、核对、装订、保管及保密工作,按考表安排应于课程考试前两天制卷作完毕,并将试卷送往相应的院(系)及教辅单位,由各单位教学秘书签收和保管。密封的试卷未到分发之前不得启封,负责制卷及接触过试题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不得在考前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内容。试卷运行的各个环节要由专人、专柜保管,命题教师的试卷电子稿要妥为保存。印制过程的废卷和制版底稿应在制卷后当天销毁。
第二十四条 外语听力磁带的制作由外国语学院会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共同完成,制作好的磁带由外国语学院密封保存。
第二十五条 试卷印刷期间,除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印刷现场,确保试卷的安全。教务处应派专人到场检查试卷的保管和保密情况。
第二十六条 试卷制作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保密,严防泄题、漏题。出现泄密事件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按考表安排参加监考,不得私自调整。确因疾病等原因不能如期参加监考的,应在考前按相关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由所在单位调整其他人员顶岗,并于本场考试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提前30分钟以上到开课单位指定地点或学生所在院(系)领取试卷及有关考试材料,并做好签收手续。考试材料不得代领。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需佩带监考标志牌,于考前15分钟到达考室,清理考室,督促学生除考试必需的文具外,将书包和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集中放置;核对学生的证件,尤其要检查证件上的照片与持证人是否相符;依次组织学生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的考生名单旁签名,全校性公共类课程同时还需核对《考生签到表》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一致,并由考生签名确认。如监考人员认为考生人、证不符或疑为非应试学生,应阻止该考生进入考场,同时记下姓名、学号、班级,尽快向所在单位或教务处报告处理。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于考前五分钟当众开封试卷袋,依次分发试卷和草稿纸,并提醒学生在试卷规定位置填写姓名、班级、学号等。考试开考铃响后,方能下令开考。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对答复试题印刷字句不清楚的询问应当众回答。
第三十二条 开考三十分钟内,不准学生交卷离开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迟到学生进入考室,并由一个监考人员填写学生的缺考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维持考场秩序,不得擅自离开考室;不准阅读书报、打电话、抽烟、聊天;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对学生作弊应做到防患于未然,加强考场巡视,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违纪学生的行为应当众警告和制止,对作弊的学生,要立即收缴试卷和有关作弊证据,交给巡考人员处理,同时在其试卷上注明“舞弊”并签名,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做好记录,待考试结束后,填写《学生违纪舞弊登记表》(一式两份),与违纪证据、试卷一并交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秘书应在当天将一份登记表交教务处,另一份登记表和违纪证据等材料交学工处,并向违纪舞弊学生发出《闽江学院考试违规告知书》。
第三十五条 考试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剩余的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一到应督促学生停止答题,收好试卷,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和试卷袋封面相关信息,按要求装袋,立即交给教学秘书。
第三十六条 如考试过程中临时出现任何突发问题,监考人
员应及时报告所在部门的巡考,由巡考人员向课程主考单或是教务处反映,以便迅速作出处理。
第八章 考试守则及违纪舞弊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考试守则》按照《闽江学院学生考试管理办法》第二章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旦发生违纪或舞弊行为,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瞒报、说情或干扰违纪、舞弊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考试违纪及舞弊依照《闽江学院学生考试管理办法》第三章予以认定。
第四十条 学生若发生违纪或舞弊行为,则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且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根据情节轻重由学生处依照《闽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九章 试卷流转与回收
第四十一条 全校性公共课程必须由教研室指定专人在指定地点组织试卷分发工作,原则上在考前一小时内须将试卷分发给监考人员;其他课程监考教师必须提前30分钟以上到相应院(系)办领取试卷。
第四十二条 监考教师领取试卷后应直接到考场,中途不得将试卷带至任何考场以外的地方或是交由他人保管。各单位主考负责人、监考教师必须与教学秘书共同做好试卷交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各院(系)主管领导、教研室负责人或教务处联系。
第四十三条 学生考试完毕监考应将全部试卷和草稿纸回收,并做好试卷清点与交接工作。
第十章 试卷评阅及成绩管理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所评试卷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情况和掌握程度。不得任意改动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来调整学生的课程成绩。
第四十五条 由两名以上任课教师的课程,其试卷应由教研室(课程组)组织集体评阅,采用分题评分、流水作业的办法进行。口试一般应由两个教师共同参与评分。课程成绩应综合“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评定,根据所开课程的性质确定。一般考查课程平时成绩占40-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60%;考试课程平时成绩占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计算机等特殊课程考试可以省级或国家相关考试成绩为准。
第四十六条 试题评阅统一使用红色签字笔或红色圆珠笔,并且要有明确的标记符号,完全正确的打勾(√),完全错误的打叉(×),部分错误的应在错误下方划横线。试题评阅需以试卷中的小题为单位,每道题均须有标记(且只能有一个标记)。试题的得分记录必须明确,大题、小题均以正分记录。小题的得分数记在题目的右侧,大题的得分数记在得分栏内。试卷批改完后,再将每道大题的得分填入试卷首页的“得分汇总栏”中,计算出总得分。
第四十七条 试卷批改应保持整洁,不得在试卷上书写与批改无关的字迹。批改标记和分数的书写要工整,易于辨认。成绩计算要准确。流水作业改卷的,阅卷教师应在所批阅的试题旁签名,卷面批阅有修改的,阅卷教师必须在更改处签名。
第四十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后七天内完成试卷评阅,并按《闽江学院成绩登录与管理规定》将课程成绩上网录入。评阅工作完成后,教研室应组织任课教师进行“试卷分析”和考试总结。试卷分析应包含:
1.学生答卷成绩分布情况;
2.试卷中试题的难易程度及题量情况;
3.学生答题情况分析;
4.试题存在的不足与问题;
5.改进意见及建议。
同时填写考试质量分析表,并针对本课程教学与考核方式提出合理可行的改进措施。
第四十九条 学生试卷(含补考试卷)统一归开课单位妥为保管。各院(系)、教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整理、装订,并归类、保存,保管期限至少至该专业班自然毕业时间一年以后。与学生成绩有关的资料,如期末考试以课程论文、设计等其它方式进行的都须将原始材料存档。所有课程考试材料必须指定专用场地有序存放,并派专人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在考试结束五天后,自行登录教务系统web端查询成绩,各系亦可打印成绩单发给学生。学生如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可在教师录入成绩后至下一学期补考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院(系)负责人同意后,由教学秘书送交各开课单位。开课单位应组织相关教研室人员在一周内完成对申请同学的成绩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院(系)。若确实存在误判、成绩累计有误等情况,应予以及时更正。更正程序按《闽江学院成绩登录与管理规定》规定进行。
第五十一条 考试工作结束后,各院(系)、教辅单位应根据《闽江学院试卷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本单位试卷质量进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改进。教务处每学期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试卷进行抽查和综合评价。
第五十二条 在上述考试工作各环节中出现违反本条例、造成不良后果的,按《闽江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应条款论处。
第十一章 试卷材料归档
第五十三条 教师必须于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将课程考试有关的材料整理。与课程考试有关的材料包括:
1.正考样卷1份;
2.正考样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1份;
3.试卷分析报告1份;
4.成绩登记表1份,任非本院(系)课程,须另送1份给学生所在院(系);
5.考场情况登记表及考生名单(分散考试仅考场登记表)1份;
6.记分册;
7.学生试卷;
8.其他材料。
第五十四条 补考工作结束后,补考试卷按学号排序后,附在正考考试试卷的后面,随正考考试试卷材料一并装订成册,连同补考成绩登记表装入试卷袋;重修班的试卷单独装袋。
第五十五条 各院(系)、教辅单位在接收阅卷教师交来的学生答卷时,必须认真核对份数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办理交接手续。教学秘书对其所接收的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六条 试卷材料应按以下顺序及时装订成册后装入试卷袋:
1.卷宗封面(采用学校统一版本);
2.正考样卷1份;
3.正考样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1份;
4.补考样卷1份;
5.补考样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1份;
6.学生正考考试试卷(各按学号顺序排放);
7.补考试卷(各按学号顺序排放)。
试卷袋由学校统一印制。各院(系)、教辅单位试卷装订应以教学班为单位存档。
第五十七条 以试卷形式考核的课程应将试卷审核表、记分册、考场情况登记表及考生名单(分散考试仅考场登记表)、试卷分析报告、正考成绩登记表、补考成绩登记表、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等材料填写完整,签字后连同资料袋与试卷材料一并装入试卷袋中。
第五十八条 部分专业或课程有特殊要求(如表演、设计类等)需以非试卷形式进行考核的,所有考试相关资料(含非试卷形式课程考核审核表、命题范围、评分依据、学生提交的考核成果)和成绩登记表均须存档。各类存档材料的栏目(含学期、专业班级、课程名称、任课或监考教师签名、日期)应填写完整。
第五十九条 各院(系)、教辅单位的试卷材料应集中保管,保管期限至少应至该专业自然毕业后一年。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六十条 各院(系)、教辅单位每学期应自行组织对试卷材料进行抽查。教务处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上述各单位试卷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十一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纸质试卷或非纸质试卷的制作、评阅和归档,各院(系)、教辅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的基本要求,自行制定统一的标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十二条 各院(系)、教辅单位应定期组织教研室对课程考试质量进行分析,针对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认真总结教学中的薄弱环节,积极探讨教学改进措施。教务处将不定期向各院(系)、教辅单位征求改进意见,共同推进考试管理工作的改革与完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